BGH德国国家最高等法院在2009年10月13日,档案编号VI ZR 318/08,针对课题剩余价值作出判决,大意上如下:

确定事故车剩余价值的适当标准是仅以区域间的一般性市场为估值范围,也就是,看当地的,正规的二手车经销商和有合约的零售商的市场。在估值时,没有决定影响的是由剩余价值交易所和剩余物品买家所经营的特殊市场的数据,一般而言,专家会在他的鉴定报告书内从当地市场中推荐出3个估价。车主可以按鉴定书估价出售他的事故车,不必迎合即便对方保险公司提出来自其他特殊市场更高的估值。